第40號
《綏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由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6年4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6年5月13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5月21日
綏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 2026年4月27日綏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6年5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協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條例所稱安肇新河流域,是指本市下轄的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境內安肇新河乾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的水域和陸域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協同共治的原則,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壓實污染防治責任,加強入河排污口、排乾設置和管理,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證安肇新河匯入松花江水質安全。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和工作職責,組織、配合或者協助開展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營商環境、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含本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第二章 協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大慶市人民政府建立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和解決安肇新河流域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設施共建、信息共享等重大問題,以及應對和處理跨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故。
聯席會議每年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
聯席會議由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輪值召集、主持。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分別提出會議議題,由負責召集的市人民政府列入會議議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規劃、標准,應當書面征求大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規劃、標准,根據需要征求大慶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大慶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下列信息共享:
(一)流域國控、省控斷面水環境質量信息;
(二)流域重點水污染源排污許可等信息;
(三)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
(四)畜禽養殖相關信息;
(五)水電站、水庫等水利工程(設施)信息;
(六)流域泄洪信息;
(七)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八)對污染損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以及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目錄時,應當依據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條例》等有關規定將上述信息納入共享政務數據管理,並商同級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共享范圍。
數源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協同配合、信息溝通,及時完善更新政務數據,保障上述政務數據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可用性,並統一提供政務數據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大慶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平臺,實現監測數據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的管理,保證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正常運行,並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標准對相關控制斷面進行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市、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的建設、運行提供保障,並采取措施加強對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的保護。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大慶市人民政府加強安肇新河流域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和退水的管理,推進科學施肥增效、農藥科學安全使用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十三條 市、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大慶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安肇新河流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開展聯動執法。對易發多發違法行為,聯合開展專項整治。
市、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大慶市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書面提出的協助執法請求,應當及時辦理並書面告知辦理結果。
第十四條 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事後恢復等工作。
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應急聯動措施。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和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第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和有關標准規范,對其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水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原始監測記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開展自行監測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的監測設備,並對監測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定、校准,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和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其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查、修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並組織定期巡查、維護管理;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安肇新河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擴大入安肇新河排污口。
第十八條 市、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入安肇新河排污口組織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排污單位在入安肇新河排污口附近醒目位置設置排污口標識牌,載明排污口名稱、類型、編碼以及地理位置、責任主體、監管主體、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入安肇新河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源頭治理、排污通道巡查維護和入河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多個單位和個人共用入安肇新河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入河排污口監測,按照規定開展監控、自動監測。
第十九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業布局,科學規劃建設工業園區,完善現有工業園區功能,引導和組織相關企業入駐符合產業定位和規劃的工業園區。
流域內的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相關規劃,並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維護和改造的投入。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應當加快建設,或者進行提標改造。
第二十一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流域內的新區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舊城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老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新區建設和老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三條 流域內的縣(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雨水管網、污水管網進行排查;發現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錯接或者破損的,監督有關責任主體及時進行改造、更新或者修復。
第二十四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乾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 旅游景區服務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相對獨立區域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將產生的污水收集並轉運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肇新河流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分區分類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加強農村改廁工作與生活污水治理銜接,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與利用。
第二十七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肇新河流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要求,組織劃定安肇新河流域內的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安肇新河流域內的水產養殖情況進行排查,依法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產養殖設施。
在安肇新河流域內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排放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等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二十九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安肇新河流域內的相關水域及沿岸的垃圾進行打撈、清運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流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肇新河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河湖、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對內源污染較重的區域采取清淤疏浚、水質淨化、培育水生動植物等措施,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第三十一條 流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安肇新河流域內黑臭水體調查和治理工作,制定公布黑臭水體清單,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科學制定黑臭水體治理方案,確定責任主體、治理目標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措施,系統推進黑臭水體整治,防止水體返黑返臭。黑臭水體治理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流域內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納污坑塘,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監督責任主體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的,應當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限期治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級有關部門的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利用雨洪等水資源,推動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投訴的,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對流域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或者不履行跨區域協作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水環境污染防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