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保護我市開放水域生態環境、促進水生生物多樣性以及規范休閑垂釣行為,我市人大常委會將圍繞休閑垂釣管理開展立法工作。近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著手起草了《綏化市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在2026年6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郵寄至綏化市北林區迎賓路2號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編152000,並在信封上注明『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管理條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shsrdfgw@163.com。
3.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傳真至0455—8387014。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6年3月24日
綏化市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開放水域垂釣管理,滿足群眾合理休閑垂釣需求,規范垂釣行為,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放水域休閑垂釣行為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治原則,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公益組織、基層自治組織以及垂釣愛好者的作用,統籌水生生物保護和公眾休閑垂釣需求,科學合理劃定禁釣水域,依法打擊整治違規垂釣行為。
第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休閑垂釣行為的監督管理。
公安、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轄區內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相關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休閑垂釣法規政策宣傳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和檢查,對違規垂釣行為進行勸阻。
第五條 垂釣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動垂釣運動健康發展,普及釣魚文化,引導垂釣愛好者合法垂釣、安全垂釣、文明垂釣。
第六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及社會各界通過認購放流苗種、捐助資金、參加志願者活動等多種方式參與、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涵養和逐步恢復本行政區域漁業資源,維護開放水域生物多樣性。
第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進行垂釣活動: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人工魚道;
(三)架空輸電線下、跨河橋梁上等有安全隱患的區域;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垂釣的區域。
禁釣區之外,可以進行免費休閑垂釣。
第九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禁釣區和非禁釣區設置標識標牌,分別標明禁釣區范圍和垂釣禁止行為及相關注意事項,並加強對標識標牌的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前款規定的標識標牌。
第十條 單人休閑垂釣者僅能使用兩支以下釣竿進行垂釣,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者方法進行垂釣:
(一)探魚設備、無人機(船)等輔助裝置工具;
(二)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窩料;
(三)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其他法律法規禁用的漁(釣)具和禁用的垂釣方法。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禁止使用定置串聯倒須籠、密眼箔、地籠網、插網、網籪、機吸耙刺、機拖耙刺等漁具、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
第十一條 禁止垂釣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未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水生物種的地方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休閑垂釣者釣獲前款所列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有明顯外傷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並由其開展救助工作。
第十二條 休閑垂釣者釣獲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的外來入侵物種的,不得以放回原水體等方式將其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可以交由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休閑垂釣者每人每天垂釣期間,留取的漁獲物總重量不得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釣獲單尾(只)重量超過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漁獲物應當立即放回原水體。
禁止出售交易漁獲物。
第十四條 休閑垂釣者應當樹立生態保護意識,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采摘花草、野果;
(二)掰取農民種植的玉米等農作物;
(三)破壞綠地草坪;
(四)飲用未經淨化的水源。
休閑垂釣者應當自覺愛護環境衛生,自覺帶走垂釣產生的垃圾,做好垃圾分類回收,踐行『綠色垂釣』和『無痕垂釣』,切實減少對開放水域及其周邊生態系統的影響。
第十五條 休閑垂釣者應當在垂釣前了解天氣和汛期情況,時刻關注安全風險預警信息。
在強降雨、大風、雷電等極端天氣情況下,休閑垂釣者不得到水邊垂釣;進入汛期,當防汛機構啟動防汛四級應急響應或者有權機構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藍色預警信息時,休閑垂釣者不得到開放水域垂釣。
遇突發情況,休閑垂釣者應當服從屬地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安排,及時撤離,避免發生風險。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捕撈水生動物、違法違規垂釣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本市推行對非法捕撈水生動物、違法違規垂釣行為的有獎舉報制度,促進公眾共同參與、共同保護開放水域漁業資源,營造全社會支持配合良好氛圍。對單位或者公民舉報違法垂釣,經核查屬實,但達不到行政或者刑事立案標准的,每次給予舉報人50元獎勵;對單位或者公民舉報違法垂釣,經核查屬實立為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每次給予舉報人200元獎勵;對單位或者公民舉報非法捕撈,經核查屬實立為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每次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獎勵資金由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兌現。
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舉報的,僅對第一時間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若存在捏造歪曲事實,自導自演違法場景等騙取獎勵資金的行為,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接收投訴舉報的執法單位應當對舉報人姓名、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擅自透露舉報人信息的工作人員,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組織)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
第十七條 本市鼓勵公民使用普通設備,客觀記錄他人在開放水域發生的非法捕撈水生動物、違法違規垂釣行為,並將未經剪輯的視聽資料提交給執法機關。
鼓勵公民提供記錄涉嫌非法捕撈水生動物、違法違規垂釣行為的照片或者視頻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公民提供的記錄涉嫌非法捕撈、違法垂釣行為的照片或者視頻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要求的,執法機關可以將其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垂釣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垂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人工魚道垂釣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架空輸電線下、跨河橋梁上等有安全隱患區域垂釣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沒收漁獲物,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標識標牌的,由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人休閑垂釣者使用兩支以上釣竿進行垂釣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漁獲物、漁具,並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進行垂釣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漁獲物,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裝置、器具、有毒物質、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使用禁用的漁具、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和漁具,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釣獲國家或者省級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拒不放回原水體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法垂釣行為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預定格式且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垂釣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預定格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向違法人員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逃避處罰的;
(四)擅自透露舉報人信息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開放水域,是水生生物通過水的自然流通能夠到達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與天然水域連通的沙坑、排水渠、灌溉渠等人工水域。
(二)休閑垂釣,是指以休閑娛樂為目的,在允許垂釣的開放水域使用符合規定的釣竿、鉤線等工具以及對水域生態環境不造成污染的魚餌獲取不超過本條例規定數量非保護性魚類的行為。
(三)水生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
(四)電魚、炸魚、毒魚,是指通過使用交流電、脈衝電、蓄電池、逆變器等電魚設備或者毒魚藥物(含麻醉劑)、炸魚物品,殺死、致暈、致殘魚、蝦、蟹、貝類等水生動物,實現捕獲或者損害目的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休閑垂釣應有度 守護生態正當時
2026年3月24日,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布《綏化市開放水域休閑垂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征求意見稿旨在維護我市開放水域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詳細列舉了非法垂釣情形,用2根及以上魚竿垂釣就是其中之一。釣魚本是休閑事,但不少釣友可能沒意識到,一些習以為常的操作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條例征求意見稿圍繞『區域、行為、工具、漁獲』四個維度,為合規和違規垂釣劃清邊界。
第一類:禁釣區域。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這些地方是魚類繁殖棲息的關鍵地,禁止一切垂釣活動;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也在禁釣范圍內,避免垂釣行為污染水源;架空輸電線下、跨河橋梁上等有安全隱患的區域也屬於禁釣區域,提醒廣大釣友別為了釣魚而冒險,要繃緊安全、合規這根弦。
第二類:違法垂釣方式。在允許垂釣的區域,一人多杆也被禁止,違法將被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還有釣獲物的數量限制,通常每人每天不超過2.5千克,超出部分必須放回,禁止私自帶走。另外,釣友認為『用什麼餌垂釣是自己的事』,其實不然,使用泥鰍、蝦類等水生生物活體作為餌料,也被禁止。此類餌料對掠食性魚類是精准打擊,會嚴重破壞自然水域食物鏈平衡。
第三類:禁用漁具、餌料。地籠網、密眼網等捕撈工具,都嚴禁用於休閑垂釣;探魚器、無人機等輔助裝置,還有含毒有害的釣餌、魚蝦類活體餌料,也在禁止名單裡。尤其是電魚、毒魚、炸魚更不用多說,輕則會面臨20萬元以下罰款,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廣大釣友要提高法律意識,知敬畏,否則悔之晚矣!
第四類:釣獲物禁止交易。休閑垂釣的核心是『娛樂』,一旦涉及交易獲利,就視同非法捕撈,面臨處罰。
此外,針對執法難、取證難,條例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全民監督+有獎舉報』監管模式。違法垂釣和非法捕撈違法行為發生地多在野外,且偏遠江段自然水域又往往是非法捕撈的高發地,再疊加現有漁政執法條件不能滿足水域和陸地巡查執法需要,很多違法行為無法得到及時查處。為了破解這一監管難題,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釣友可采用手機『隨手拍』方式固定非法捕撈、違法垂釣行為,並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同時,支持與鼓勵百姓依法舉報,切實發揮好釣友『現場監督員』作用,尤其是設計了有獎舉報制度,查實後最高可獲得2000元獎勵。
真正的垂釣不是博取一尾魚的歡喜,而是守住一片水的安寧。讓我們共同努力,織密自然水域生態環境『防護網』,以更系統的立法設計、更剛性的制度執行、更廣泛的社會參與,持續擦亮生態底色,『棒打?子瓢舀魚』場景再現可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