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綏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協同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寄送至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林區迎賓路2號,郵編152000),或將電子文本發送至電子郵箱shsrdfgw@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9月22日。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5年8月29日
綏化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協同防治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協同大慶市保護和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綏化市下轄的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地表水體的污染防治。
本條例所稱安肇新河流域,包括綏化市和大慶市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乾流、支流、蓄滯洪區及匯水區域內的水域和陸域。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的水域和陸域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轄的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
安肇新河流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在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和工作職責,組織、配合或者協助開展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安肇新河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協助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營商環境、財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並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轄的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轄的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
第二章 協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綏化市與大慶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建立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和解決安肇新河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設施共建、信息共享等重大問題,應對和處理跨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故。
聯席會議每年定期召開且不得少於兩次。遇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召開。
聯席會議由兩市人民政府輪值召集、主持。兩市人民政府分別提出會議議題,由負責召集的市人民政府列入會議議程。
兩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書面征求大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與保護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市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提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助書面征求大慶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大慶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下列信息共享:
(一)流域主要控制斷面生態流量信息;
(二)流域重點水污染源排污許可等信息;
(三)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
(四)畜禽養殖相關信息;
(五)水電站、水庫等水利工程(設施)信息;
(六)流域泄洪信息;
(七)流域清淤疏浚信息;
(八)對污染損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以及行政處罰決定等信息;
(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市人民政府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目錄時,應當依據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條例》有關規定將上述信息納入有條件共享政務數據管理,並商市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共享范圍。
數源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協同配合、信息溝通,及時完善更新政務數據,保障上述政務數據的完整性、准確性和可用性,並統一提供政務數據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組織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入河排污口進行排查,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整治、規范化建設和動態檔案管理,建立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完善安肇新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視頻監控平臺,實行入河排污口二十四小時連續可視化監控。
第十二條 綏化市、大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協調安肇新河流域縣(市)級人民政府共建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監測標准和技術規范,實現監測數據實時共享,並向社會公開。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對相關控制斷面進行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進行環境監測,並對監測信息的准確性和真實性負責,采集的監控視頻至少保存一年,原始記錄以及儀器存儲數據?保留期限不少於五年。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建設和運行提供基礎保障,並建立預防人為乾擾乾預監測的工作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建設,為水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點)運行和維護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大慶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生態環境部《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等有關規定共同確定安肇新河流域內跨區域重點污染源名錄,並實施聯合監管。對跨區域排污單位,實行『一地處罰、兩地通報』機制。
第十四條 綏化市與大慶市人民政府共同牽頭,組織安肇新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安肇新河聯合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安肇新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每年對安肇新河流域開展聯合巡河不少於兩次,會商解決巡河中發現的問題。
安肇新河村級河湖長協助做好安肇新河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相關工作,開展河湖日常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勸阻、制止,並向鄉(鎮)級河湖長、承擔河湖長制實施工作的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本市探索建立健全河湖長制與基層網格化管理工作聯動機制,推動河湖管理保護與網格治理相結合。
第十五條 市河湖長制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安肇新河流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安肇新河評價體系,定期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對未完成水環境保護目標的,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完成。開展安肇新河評價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六條 負有協同保護安肇新河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公開安肇新河協同保護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協同保護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安肇新河協同保護提供便利。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 綏化市與大慶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編制流域產業布局規劃,統一工業集聚區准入標准,禁止高污染項目向流域上游或邊界區域轉移。
直接或者間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和要求排放水污染物。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十八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准規范,依法自行監測排放的水污染物,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並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原始監測記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和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發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並進行檢查、修復。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市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並組織定期巡查、維護管理;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負有監管職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排污單位在入河排污口附近醒目位置設置排污口標識牌,載明排污口名稱、類型、編碼以及地理位置、責任主體、監管主體、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且應當一並載明可鏈接實時監測數據的二維碼,供公眾適時查詢污染物排放檢測數據,接受公眾監督。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業布局,科學規劃建設工業集聚區,完善現有工業集聚區功能,引導和組織相關企業入駐符合產業定位和規劃的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依法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經過集中處理的廢水,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企協作,建立聯動機制,定期對接會商,明確安肇新河協同治理事項,研究具體治理措施,落實治理主體責任,推進安肇新河流域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維護和改造的投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能力不足的,應當加快建設,或者進行提標改造。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情況的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對出水水質負責。
因設施檢修、維護或者發生突發情況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因設施檢修、維護需要臨時停止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污水處理臨時應急措施,不得未經處理直接向安肇新河流域排放污水。
跨區域城鎮污水管網建設應當統籌規劃,鼓勵兩地共建共享污水處理設施,探索跨行政區域的污水集中處理合作模式。
第二十四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新區建設應當依法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舊城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老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老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五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雨水管網、污水管網進行排查;發現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錯接或者破損的,監督有關責任主體及時進行改造、更新或者修復。
第二十六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乾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旅游景區服務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相對獨立區域未接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將產生的污水收集並轉運至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二十八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安肇新河流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分區分類治理農村生活污水,加強農村改廁工作與生活污水治理銜接,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處置體系,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與利用。
第二十九條 綏化市與大慶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制定安肇新河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方案,統一化肥、農藥使用標准,開展跨界農田退水協同治理。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肇新河流域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所屬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農田灌溉用水和退水的管理,推進化肥減量增效、農藥減量控害等工作,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肇新河流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依照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綏化市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要求,組織劃定安肇新河流域內的水產養殖禁養區、限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安肇新河流域內的水產養殖情況進行排查,依法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產養殖設施。
在安肇新河流域內從事水產養殖活動,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二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安肇新河流域內的相關水域及沿岸的垃圾進行打撈、清運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安肇新河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開展河湖、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對內源污染較重的區域采取清淤疏浚、水質淨化、培育水生動植物等措施,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第三十四條 安達市、明水縣、青岡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肇新河流域內黑臭水體的排查,制定整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確定整治目標、責任主體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長效機制。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納污坑塘,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監督責任主體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的,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級有關部門的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利用雨洪等水資源,推動改善安肇新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
第三十六條 安肇新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根據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安肇新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建立協同應對機制。
發生突發水污染事故時,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除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外應當及時通報給跨區域合作的涉及地人民政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跨區域污染行為,由污染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調查,涉及地政府協同處置,並按責任比例分擔治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安肇新河流域的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監管職責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後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不履行跨區域協作職責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業集聚區,是指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工業集聚發展的區域。
(二)畜禽散養密集區,是指以行政村為單元,單元內未達到畜禽養殖場規模標准的養殖戶畜禽養殖總量與土地面積的比值超過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限制比值的區域。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綏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解釋,具體協同實施細則由兩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協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