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就餐時若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應將食品保持原狀,並立即與餐館負責人交涉。如果所點飯菜尚未食用,或尚未造成健康問題,可參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與餐館協商解決,同時妥善保存消費單據、發票等證據,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如出現惡心、嘔吐、發燒等食物中毒典型癥狀時,應及時就診並保留病歷卡、檢驗報告、吐瀉物、剩餘食品等相關證據;一旦發生疑似食物中毒,應立即投訴舉報,避免因錯過最佳調查時機而導致食物中毒無法認定。
《食品安全法》還規定,消費者的民事賠償可優先得到滿足;另外,如購買了不符合標准的食品,雖未受到損害仍可要求獲得10倍賠償;如造成人身、財產或其他損害後果的,可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