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綏化市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與保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建議可寄送至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林區迎賓路2號,郵編152000),也可將電子文本發送至郵箱shsrdfgw@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年8月12日。
綏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4年7月11日
綏化市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與保障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與保障,維護戶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規劃、建設、運營、保障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是指在地方總工會的統籌指導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出於公益目的,在公共場所獨立設置或者附設於其他建築物,對外開放供環衛工人、交警協警、城管人員、快遞外賣員、出租車駕駛人、市政維修工人、建築工人等戶外勞動者休憩、使用的場所。
第三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工會主導、科學規劃、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節儉高效、便利舒適的原則。
第四條 市級總工會負責本行政區域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規劃的編制和業務指導,提供適當的建設、運營保障,評定並授予星級站點榮譽稱號。
縣級總工會負責所在地行政區域內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業務指導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級總工會應當會同縣(市、區)級總工會以及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在充分考慮戶外勞動者工作區域、站點分布狀態及輻射范圍、覆蓋人群等因素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規劃,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總工會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戶外勞動者服務站建設、運營的機制和渠道,主動發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需求、籌建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七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分為常設站點和臨時休息點。
常設站點設置在戶外勞動者密集工作區、商業街區、大(中)型工程建設工地、城市道路乾線兩側等戶外勞動者工作或者經常通行的地方。
臨時休息點設置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不妨礙通行、影響原有功能使用的公共區域,提供避寒避暑、休息、飲水等基本服務,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臨時休息點可以采用遮陽傘、帳篷、移動用房等形式設置。
第八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配套設施應當人性化設置,方便戶外勞動者使用。
戶外勞動者服務常設站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有休息區,配備無線網絡、盥洗設施、常溫和低溫儲存設備以及常用應急藥品等。有條件的戶外勞動者服務常設站應當設置小型廚房、衛生間以及電動自行車充電樁等設施。
第九條 本市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實行開辦信息告知、公示制度,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設置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前應當向所在地地方總工會告知下列信息:
(一)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二)設置戶外勞動者服務常設站點的房屋或者場地的權屬證明或者使用證明材料;設置戶外勞動者臨時休息點的可行性、必要性說明等材料;
(三)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設施、設備清單;
(四)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管理制度;
(五)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和工作經費來源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信息材料。
報送信息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負有接受信息職責的地方總工會應當一次性告知信息報送人需要補正的信息。
負有接收信息職責的地方總工會應當根據接收到的信息資料編制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名稱、位置、開閉點時間以及服務事項等。
第十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開辦者應當在室外醒目位置設置標識和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名稱、開辦者名稱、服務事項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標識(標牌)由市級總工會依據全國總工會有關工會資產服務陣地標識管理規定統一設計,並向社會發布。
標識(標牌)規格大小可根據實際情況由所在地總工會統一制作。
未經地方總工會授權,任何人不得使用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標識(標牌)。
第十二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在綜合考慮不同戶外勞動者群體的工作性質以及工作時間的差異性的基礎上確定開放、關閉時間,並在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
鼓勵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全天候向社會開放。
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方財力狀況為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運營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運營活動提供捐贈。接受捐贈的工會組織,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加強管理,且不得挪作他用。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章有關規定的捐贈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
第十五條 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等,根據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規劃配置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用房。
鼓勵建築單位將配置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用房移交或者捐贈給縣級以上總工會專門用於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接受捐贈或者無償接收固定資產的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接收或者受贈財產的管理,且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六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的基本建設、設施維修、設備購置和運營費用由核准其建設的地方總工會統籌協調解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籌集渠道,綜合利用工會專項資金、募集到的定向捐贈資金、地方財政支持、共建單位建設資金等。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納入審計監督范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有利於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運營的用電、用水、供熱等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日常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
工會組織和出於公益目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獨立投資建設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日常管理責任人為投資人。非工會組織投資建設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人根據工作需要,可與所在地地方總工會進行協商,將日常管理職責委托給地方總工會實施。
工會組織與他人合資建設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日常管理責任人由合作雙方協商確定。
捐贈建設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日常管理責任人為受贈單位。
第十九條 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二)確定專人管理或者確定專人通過聯網的視頻監控系統實施管理;
(三)保持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的設施設備齊全、完整、乾淨,能正常使用;
(四)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和工具物品擺放有序。
第二十條 已投入使用的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應當依托智慧工會平臺或者地圖軟件等網絡信息載體,實現服務站點線上呈現、查詢。
地方總工會應當加強智慧工會平臺建設,及時、准確的收集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信息,並對新投入或者退出使用的情況進行動態更新。
第二十一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赴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志願服務工作。安排志願者參與公益性志願服務,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應當為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志願服務活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媒體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開展戶外勞動者服務公益性宣傳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市對在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禁止侵佔、損壞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除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投資建設人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因城市管理需要關閉、拆除、遷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並向所在地總工會告知相關情況。
違反第一款規定,侵佔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損壞其附屬設施、設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並可處實際損失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