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黑龍江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普通小學、普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等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是指中小學校校園周邊范圍內與中小學生學習、成長、身心健康密切相關的自然和社會因素的總和。
第三條 本市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堅持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管理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指導、監督中小學校建立健全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警校合作機制、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三)指導中小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對中小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四)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五)協調人民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自然資源、住建、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做好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持續推進『兒童之家』建設,與所在地中小學校建立日常聯系制度,教育居民和村民自覺維護校園周邊環境,協助政府做好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投訴和舉報事項,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舉報人。
相關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對適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存在危害學生安全或者疑似侵害學生身心健康情形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於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的各項活動和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播出或者刊登有利於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治理的公益廣告。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
中小學校保安除負責校園內安全保衛工作外,還應當經常性地開展校園周邊安全巡查工作,建立並實施網上巡查制度。
第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完善校園外四周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有條件的應當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在校園周邊主要區域安裝視頻圖像采集裝置。
中小學校應當將校園以及校園周邊視頻圖像采集裝置、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接入教育部門、公安機關的視頻監控系統或者報警平臺。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生考勤制度,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系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家長,並采取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小學校應當建立一、二年級學生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低年級小學生交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中小學校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學生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中小學校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秩序。
第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小學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二)中小學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一千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三)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學校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十七條 在中小學校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學校以及周邊道路、環境等情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教師以及其他關聯人員安全。
燃氣、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周邊道路地下管網、井蓋進行巡查和維護,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中小學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中小學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位於中小學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子游戲室、桌球室、酒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內容管理和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指導督促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
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劇本娛樂活動場所使用的劇本腳本應當設置適齡提示,標明適齡范圍;設置的場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應當在顯著位置予以提示,並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劇本娛樂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一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煙(含電子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警示標志應當載明違法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的法律責任;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含電子煙)、飲酒。
第二十三條 未經中小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學生確有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校園需求的,須經學生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進校後應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交由學校統一保管。
中小學校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一百米范圍內的市場主體禁止對中小學生開展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寄存服務業務。
禁止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計時出租給未成年學生,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中小學校周邊『護學崗』或者警務室建設,把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區域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完善高峰勤務機制,維護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公安機關執勤民警發現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安全區域有以下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置:
(一)衝擊、破壞校園的;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
(三)引誘、教唆、欺騙學生吸毒,向學生販賣毒品的;
(四)社會人員或者學生欺凌、打架斗毆的;
(五)其他危害師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以采取建設人行立體過街通道、錯時上下學等措施,減少中小學生上下學時段交通擁堵問題。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上下學時間,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擁堵;
(二)在中小學校周邊道路按照國家標准設置校車專用停車位,施劃放學時段的臨時停車泊位,設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禁停等交通標志及安全設施;
(三)中小學校門前道路沒有人行立體過街設施的,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減速設施;
(四)在中小學校附近交通事故易發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設置交通信號燈、視頻監控、提示標志;
(五)中小學校周邊路段應當設置路燈;受條件限制無法設置照明設施的,應當在校園出入口設置反光或者發光交通設施。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非法經營行為治理;依法查處制售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住建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校園邊界任意一點向外沿直線延伸二百米范圍內的建築工程施工工地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中小學校周邊區域私建和濫建建築物、違法佔道以及違法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攤販違法佔道經營時,發現查處案件涉嫌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移送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應當一並移送。市場監管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作出處理決定後,應當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的食品經營者嚴禁采購、貯存和銷售包裝或標簽標識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形式或內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中小學校周邊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查處無證無照餐飲經營行為,加強校園周邊食雜店、便利店、小超市等食品銷售單位的日常監管;嚴格規范網絡餐飲經營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准規定,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建設、設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危險設施、設備、物品。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校外托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一並從事非學科教育培訓、餐飲、住宿等服務的,還應當辦理相關許可審批,方准開展相關經營活動。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其中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及時告知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管、消防等監管部門。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辦理相關手續後開業前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一)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在職工作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及時解聘;
(二)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
(三)安排專人負責托管學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後到校外托管機構以及托管後返校的安全,晚托後應當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
(四)未接到托管學生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查找;
(五)學生托管期間應當始終有工作人員照看;
(六)在提供托管服務期間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護托管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發現托管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予以救助,並與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取得聯系。
設區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范本,供校外托管機構與托管學生監護人參考使用。《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書》應當明確托管期限、收費標准、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在本托管機構托管的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合理收取托管費用,並且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XXX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劇本娛樂經營場所內的劇本娛樂活動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案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煙(含電子煙)、酒和彩票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民政、體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學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煙、飲酒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場所管理者未及時制止的,由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違法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計時出租給未成年學生,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門或者由文化和旅游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三條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登記證書,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負有中小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指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托管、臨時看護機構;家政服務機構;為未成年人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護、救助、看護、醫療等職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學後托管等課後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