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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來源:綏化日報 2023-10-31 字體:

第8號
 

  《黑龍江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促進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3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弘揚老區精神,讓老區人民過上更好生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革命老區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革命老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  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科學規劃、精准施策、傾斜支持、統籌發展的原則,建立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主體責任,將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解決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組織協調工作,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工作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的優勢和作用,配合做好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老區建設促進會應當在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中發揮參謀助手、調查研究、輿論宣傳、聯系協調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投資開發、產業共建、人纔培養、科技推廣、資源保護、文化傳承、旅游開發、捐資捐助等途徑和方式,參與革命老區振興發展。

  第七條  革命老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扶持政策,發揮自身優勢和潛力,構建特色產業體系,提高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信息通信、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納入省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對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在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債券時予以傾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革命老區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布局,推進城鄉交通一體化建設;推進革命老區高等級公路建設,加快建設農村公路,支持有條件並符合規劃的革命老區加快鐵路、港口、航道和民用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鼓勵革命老區建設移動通信網絡、工業互聯網、物聯網等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飲用水安全、水旱災害防治、農田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設,推進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災害防治等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革命老區的資源稟賦,發展符合相關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抽水蓄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強輸配電網和熱源、熱網基礎設施建設。

  電網企業應當提昇革命老區供電質量與服務水平,依法保障革命老區生活生產用電。

第三章  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革命老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革命老區因地制宜發展數字經濟和優勢特色產業,加大以工代賑支持力度,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支持開展消費幫扶,壯大實體經濟,增強內生發展動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依法開發礦產資源,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業和鄉村旅游、紅色旅游、休閑農業、康養旅游等現代鄉村新興產業,拓展革命老區人民增收空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構建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推動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化平臺建設和基礎設施昇級改造,培育特色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建設區域性農業社會化服務中心和服務平臺,鼓勵各類服務組織加強合作,發展統防統治、烘乾倉儲、農資供應、測土配肥、飼料配送等新型服務業態。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革命老區城鄉融合發展,推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逐步改善革命老區在城鄉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文化體育、法律服務等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城鄉教育的投入力度,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完善中小學和幼兒園布局,加大教師培訓力度,改善基本辦學條件,落實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政策,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引導、規范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捐資辦學。鼓勵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與革命老區合作共建,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公共衛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設,鼓勵高水平醫院與革命老區醫院開展對口幫扶,共建醫療聯合體,完善革命老區縣(市、區)、鄉(鎮)、村(居)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

  支持革命老區實施全科醫生特設崗位計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優先支持革命老區建設廣播電視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開展群眾文化活動和全民健身活動。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優先支持有條件的革命老區發展特色文化旅游產業、特色體育產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革命老區社會保障水平,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革命老區社會救助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優撫政策,落實符合條件的在鄉退伍紅軍(抗聯)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年滿六十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等人群的優撫待遇。

  鼓勵社會資本在革命老區投資建設養老基礎設施。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生態環境保護,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相互協調。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革命老區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推進革命老區實施天然林保護、防護林建設、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濕地保護與恢復、坡耕地綜合整治等重點生態工程,在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建設自然保護區。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革命老區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程實施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重點領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優先將符合條件的革命老區納入生態保護補償范圍。

  第二十六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補助資金,優先支持革命老區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第六章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制度,實行名錄管理,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紅色資源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

  省老區建設促進會可以依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紅色資源設立教育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紅色資源名錄推進全省紅色資源數字化建設,為公眾提供紅色資源信息共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改造革命博物館、革命紀念館等場館,支持革命遺址遺跡、舊址、紀念設施的修繕養護和現存革命文物保護修復,支持革命文物征集和捐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革命老區紅色資源整合開發與傳承利用,研究、挖掘、展示其政治、思想、歷史、文化、經濟價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革命老區立足紅色資源和綠色生態資源,建設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和線路,完善配套設施,指導旅游企業開發、推廣旅游線路、產品以及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參與革命老區紅色資源開發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選擇紅色文化鮮明、旅游基礎較好的鄉村,打造紅色文化旅游鄉村,推動革命老區鄉村振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文化宣傳教育,支持和鼓勵通過文藝作品等各種方式和渠道,講好紅色故事,弘揚紅色文化。支持革命老區建立紅色文化教育培訓基地,傳承弘揚東北抗聯精神。

  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開展和接受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每年的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活動中,應當包含宣傳東北抗聯精神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將紅色文化、東北抗聯精神納入課程和培訓內容。馬克思主義學院、紅色教育基地應當開展東北抗聯精神的教育。

  鼓勵黨史研究,社會科學及有關研究機構開展東北抗聯精神研究、宣傳和闡釋。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建立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財政穩定投入機制,逐步加大對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財政支持力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革命老區的信貸投放,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

  政府性投資基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革命老區符合條件的重大基礎設施、重大產業項目和重點民生項目在用地、用能、排污指標等要素方面給予傾斜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鼓勵創新創業相關政策,支持革命老區健全完善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孵化、創業輔導等創業扶持體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革命老區人纔引進、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鼓勵和吸引各類人纔向革命老區流動;對在革命老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審、子女入學、醫療服務、人纔計劃和人纔項目申報等方面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和給予優待。

  對革命老區依法依規引進的人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編制和安家費等相關政策待遇。

  第三十八條  省有關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對口支援、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人纔服務、文化旅游指導等方式,幫扶革命老區發展。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評估機制,定期評估本省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政策的實施情況。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支持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革命老區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委),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行署)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在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促進革命老區振興發展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張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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