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利
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要准確把握這次黨紀學習教育的目標要求,教育引導黨員乾部學紀、知紀、明紀、守紀。要在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上下功夫見成效,常敲思想警鍾、常緊紀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不斷提高黨性修養和拒腐防變能力。
持續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不斷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黨中央先後於2015年、2018年兩次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了第三次修訂的《條例》,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本次修訂《條例》是促進全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行動,是堅持問題導向、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現實需要,是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實現與時俱進的實踐要求,體現了不斷把全面從嚴治黨的豐富理論和實踐成果上昇為制度規范、轉化為紀律要求,實現黨的紀律建設與時俱進。
從嚴抓好黨的紀律建設
新修訂的《條例》共3編,11章,158條,22000餘字。與2018年修訂的《條例》相比,新增16條,修改76條。
第一編是總則,包括總體要求和適用范圍,違紀與紀律處分,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其他規定等,共5章,48條。總則具有基礎性和統領性作用。與2018年的《條例》相比,總則新增5條,修改26條。總則部分:一是在原有『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基礎上增寫了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表述。二是在指導思想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等內容。三是在第三條總體要求中增寫了『堅守初心使命』『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內容。四是在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的原則裡新增『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和『執紀執法貫通』等內容。五是在第七條新增三個重點查處:重點查處黨的十八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二編是分則,包括對違反六大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共6章,106條。與2018年的《條例》相比,新增12條,調整1條,修改48條。
《條例》第六章(第49條至76條,共28條)是『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條例》充分體現出政治紀律的重要性,在六大紀律中規定最多,篇幅最大。在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條款方面,增寫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將『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行為由違反工作紀律調整到違反政治紀律。為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條例》新增了第五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乾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違紀行為納入政治紀律條款,且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同時,增加對搞政治攀附、結交政治騙子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對私自閱看、瀏覽、收聽有嚴重政治問題報刊、書籍、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資料,情節嚴重行為的處分規定,進一步完善對黨員信仰宗教、個人搞迷信活動行為的處理處分條款。
《條例》第七章(第77條至93條,共17條)是『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這裡充實了對因私出國(境)中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引導黨員乾部摒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增強組織觀念。
《條例》第八章(第94條至121條,共28條)是『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在這裡完善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規定,增寫以講課費、課題費、諮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處分條款,充實對違規接待、濫發福利、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等行為的處分規定;加強了對黨員乾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完善對黨員乾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規從業行為,以及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九章(第122條至129條,共8條)是『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對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行為;漠視群眾利益的不作為、亂作為;侵害群眾知情權的行為的處分。
《條例》第十章(第130條至149條,共20條)是『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為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增寫了對『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條例》第十一章(第150條至154條,共5條)是『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規定了三類違紀行為:生活奢靡腐化的行為;不重視家風建設的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以嚴明紀律管全黨治全黨
新修訂的《條例》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突出理論轉化。這次新修訂的《條例》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要論述轉化為紀律要求。這是我們黨把理論創新成果轉化為制度規范的內在邏輯的體現。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但同時,管黨治黨仍面臨一系列問題,因此《條例》新增寫的諸多內容,都有極強的針對性,是堅持問題導向的呈現。三是持續嚴的信號。不僅強調『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而且在全鏈條全周期全覆蓋上持續用力,還規定了比國法更嚴格的要求,再次釋放出以嚴明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鮮明信號。
【作者單位: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黑龍江省行政學院),作者系黑龍江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